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周某某等人在西昌市老海亭鹭州皇冠歌城唱歌后准备离开。陈某某、黄某某便送周某某到门口打车。在门口打车时,陈某某拦下了出租车但周某某因与黄某某说话没有上车,刚从歌城出来的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便坐上了这辆出租车,这时黄某某便跑过去说车是他们拦下的并与何某甲发生口角,双方因此争吵并发生斗殴,在打斗中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将何某甲、何某乙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胸部损伤均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