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宋某某、苏某某在利辛县城关镇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宾馆内向张某某讨要欠款,张某某因要参加黄某某外孙女满月酒,与宋某某、苏某某约定下午再谈欠款问题,后黄某某与张某某驾车来到**村黄某某女儿家中。宋某某、苏某某二人担心找不到张某某,跟随来到黄某某女儿住处,黄某某因当天要给外孙女办满月酒,认为宋某某在其女儿住处寻找张某某影响不好,遂掐住宋某某脖子用拳头殴打其头部,并将宋某某摔倒在地,致使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王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方圆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路**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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