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妻子魏某某在定远县**镇**村**组家中,因魏某某有外遇一事发生争执,后魏某某离开家中,黄某甲气愤之下从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刀追撵魏某某,在黄某乙家厨房找到魏某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甲右手持刀将魏某某左腹部刺伤。经定远县总医院诊断显示魏某某属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腹膜炎、肝脏破裂伤、肝总管破裂(胆汁漏)、胆囊破裂伤、多处皮肤挫裂伤。经定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柏某某、黄某丁、唐某某、王某某、黄某戊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正流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定远县**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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