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开车行驶至东明县**镇**村黄河大堤坡时,与张某乙发生纠纷,引起打架,在双方撕打过程中,黄某某将张某乙的左耳部分咬掉。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人黄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向东明县公安局沙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程度鉴定书;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贾某某、张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乡**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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