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路**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1日被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二次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违法经历:被告人黄某甲1991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6000元罚金;2016年8月2日因犯贪污罪被济宁市任城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8时40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一农田处,持长刀将黄某丙砍伤,致黄某丙左耳、左面部、背部左下颌头颞骨骨折等多处伤情,经鉴定,黄某丙面部皮肤裂伤、面瘫致眼睑下垂鉴定为轻伤一级;左侧下颌骨及颞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两肩部皮肤裂伤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乙、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卷外材料一宗及鉴定文书;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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