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413221998********,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楼**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 和被害人杨某某因小区院内停放电动车问题发生纠纷,黄某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上,致杨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 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7日, 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8800元,被害人杨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610****;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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