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执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1995年**月**日出生,彝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乡。2017年7月2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8月5日止。2018年3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撤销对黄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黄某某与“兵兵”(另处理)在本区大龙街金龙居金龙路83号玛莎酒吧门口,酒后因口角问题与巩某发生纠纷,后各自离去。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兵兵”驾驶摩托车回到玛莎酒吧门口等候,巩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离开玛莎酒吧时,与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发生纠纷并继而相互打斗。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就该事实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某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已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卫萍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摩托车一辆,刀具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