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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19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l时许,被害人胡某某驾驶黑色汽丰田卡罗拉轿车停靠在本市黄埔区开创大道连云路口公交站的路边,黄某某因其工厂近期经常失窃,觉得被害人胡某某形迹可疑,遂持铁撬棍叫上手下工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等人,去至上述轿车的驾驶室边质问胡某某。在没有了解核实的情况下,黄某某就强行将胡某某拉下车,陈某甲将胡某某掉地上的金色苹果8PLUS手机砸坏,对胡某某拳打脚踢,陈某乙则将胡某某按在地。在控制住胡某某后,黄某某又用铁撬棍殴打胡某某的左小腿,致胡某某左小腿下段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搜查上述轿车,未发现可疑物品。被民警巡逻经过发现后,除陈某乙仍继续压制胡某某外,其余人均逃离现场。

同日22时45分,黄某某在黄埔区东区春晖六街**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 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手机等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3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共7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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