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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7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城夏良地铁站D出口附近,因琐事与关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期间,黄某某将关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关某某右肩关节脱位,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4月23日,黄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关某某人民币32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病历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7、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22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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