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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平南县丹竹镇某某村某某屯黄某某住宅因债务纠纷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用一木椅向黄某某头部打去致黄某某倒在地上,陈某某用木椅打了黄某某后被谢某某拦住停手了。黄某某在地上起来后跑到厨房拿了一条竹做的扁担出来直接打了两下陈某某的头部和一下手部,陈某某的头部出血后黄某某停止打人了。陈某某和黄某某受伤后都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身体损伤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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