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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住柳州市鱼峰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洛埠镇码头附近,因渔民之间的利益争议,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持一把菜刀将陈某某的双臂砍伤。当日8时许,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柳州市文昌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目前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婉蓉

检察官助理:光静华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作案工具菜刀1把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官塘责任区刑侦大队。

5、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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