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租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张某某骑电动车将黄某某送回到钦州市钦南区**路**粮食局门口附近时,黄某某向张某某索要50元人民币不成后双方发生争执,之后黄某某将张某某鼻梁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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