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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因与被害人邓某某言语纠纷,被告人黄某某在徐闻县**街道**大道“**公馆”**号包厢房旁楼梯上,持刀刺伤邓某甲左腹部、邓某某右腹部。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邓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邓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8月4日,黄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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