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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乡**村**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武侯区晋阳路1488号楠香庭4栋2单元**号其网友陈某某的租住地,饮酒后与陈某某、合租人杜某某发生纠纷,黄某某遂持刀将陈某某、杜某某砍伤(经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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