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程某某组成再婚家庭,后夫妻关系不睦。同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回二人在成都市温江区云溪路王家二巷2楼租住房时,因对程某某不满,从窗户进入家中后,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其创伤性脑出血、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全身多处擦挫伤等损伤。经鉴定,程某某脑部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信电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秉超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押证及换押证各1份、光碟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证据材料11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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