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退休,户籍地及现住址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浸润型肺结核永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2020年7月11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黄某某与新田县龙泉镇漆山里村的田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中午10时许,因田某某家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建围墙惹怒黄某某,黄某某用手推倒建设中的围墙,田某某上前阻止时,与黄某某扭打在一起,后黄某某顺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碎裂的瓷砖碎片殴打田某某头部,导致田某某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田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公安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国强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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