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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2********,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许时,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唐某甲在永州市零陵区**镇**村自建的群里发了一条承包田地的消息,被害人邓某乙在群里与唐某甲发生了言语冲突,并骂了黄某某的女儿,黄某某知道后便用微信骂邓某乙。当天21时许,黄某某在本村唐某丙家附近的空地上与邓某乙相遇,再次发生争执。黄某某将邓某乙推了一下,接着双方互扯对方的头发,双方倒地后又同时互相用脚踢对方的身体。后经陈某某等人的劝说,黄某某松开了扯邓某乙头发的手,邓某乙仍未松手,继续对用脚踢黄某某。唐某甲见后将邓某乙头部踢了一脚,邓某乙头部撞地,躺倒不动了,这时黄某某站起来向邓某乙的左腹部部位踩了一脚。邓某乙被踢、踩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邓某乙左侧第4—6前肋骨折,评定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邓某乙人民币6.4万元(包括此前支付的医疗费1.4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邓某甲、唐某丁、唐某戊、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7.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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