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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黄宇裘,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乡**村**组**号,住江西省上犹县**镇**路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宇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宇裘与柯某某于2002年7月在上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有两个儿女,婚姻后期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曾商议离婚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被告人夫妻两人分居后,黄宇裘与谢某甲、刘某某的女儿谢某乙相识并同居,于2019年4月生有一女。谢某甲、刘某某对黄宇裘与女儿谢某乙的交往曾多次反对并严厉指责,被告人黄宇裘因此怀恨在心。2019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宇裘因为前几天又受到谢某甲、刘某某夫妻的指责和警告,遂心生怨恨,在其位于上犹县**镇**路租住房内趁着晚饭期间喝了酒与谢某乙发生争吵,吵架后黄宇裘心里不服,从租住房内带了一把水果刀骑车去了谢某甲夫妇位于上犹县东山镇东门村高园一路商住楼5楼的家中。晚上24时左右,黄宇裘到达谢某甲家门口叫开门后,谢某甲、刘某某两人责问黄宇裘有什么事,为什么三更半夜过来?双方发生争吵,黄宇裘掏出携带的水果刀先后朝刘某某、谢某甲夫妇颈脖以上等部位乱划,并扬言要搞死他们去,后谢某甲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对打,被黄宇裘抢夺丢在客厅餐桌下,同时将谢某甲推倒在地,刘某某抢下黄宇裘的水果刀后逃离家中,将水果刀扔在了商住楼的楼梯上,谢某甲当场晕倒,黄宇裘则逃离现场回到了**路的租住房。谢某甲报警后夫妻两人被分别送往上犹县人民医院、上犹县中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人黄宇裘的行为造成谢某甲、刘某某两人颈部、脸部、手部等多处受伤,黄宇裘手部受轻微伤。

经上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裂创11处,累计长47CM,其中颈部5处25.8CM;谢某甲裂创14处,累计长41.6CM,其中颈部1处12.5CM,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尚未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宇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宇裘非法持刀故意朝被害人颈脖等身体要害部位连续刺划,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抢救及时等原因而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宇裘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犯罪未遂情节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宇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宇裘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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