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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9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4日20时15分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华普城三期门口,被告人黄某某因未购买停车位而欲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场内,与小区保安王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黄某某在停车场门口处,先后两次将被害人王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其左脚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河北总队医院诊断证明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X线检查报告单,证人范某甲、边某某、范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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