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新区**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同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的父亲彭某乙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闻讯赶来的被害人彭某甲在信阳市平桥区彭家湾乡二十里河桥头相遇,二人因此发生撕打,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彭某甲推倒在地致使彭某甲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彭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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