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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下午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黄某乙在其老宅上种植蔬菜和树,黄某甲拔了黄某乙老宅基地上的一棵树,黄某乙到黄某甲家里,二人发生口角、厮打,黄某乙用锤子欲砸黄某甲,黄某甲用千斤顶推倒黄某乙,在厮打过程中,黄某甲多次将黄某乙推倒在地,造成黄某乙脸部、手部、腿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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