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7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3日22时许,黄某乙(已判刑)因感情纠纷被黄某丙、郑某某及被害人曾某某殴打后,纠集林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黄某甲及“阿德”等人对黄某丙等人实施报复。2010年6月6日19时许,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东区**路**溜冰场门口附近等候,待黄某丙等人出现后,便持砖头追打,将曾某某头部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随后,黄某丙向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报案。经鉴定,曾某某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拾级。2011年5月4日,黄某乙到廉江市公安局塘蓬派出所投案。2011年9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坑梓派出所在坑梓白石检查站执勤时将林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7月29日,黄某甲到廉江市公安局塘蓬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郑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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