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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十堰市**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里**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2时许,在十堰市张湾区**路**花园**养生会所院内,陈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陈某某将刘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咬伤,刘某某将陈某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陈某某身上与陈某某继续撕打。刘某某的丈夫被告人黄某某闻讯赶至现场,见状遂上前抓住陈某某的左手,掰其左手,致陈某某左尺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处创口、左颧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某某右手拇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22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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