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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8日天门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本市竟陵办事处船闸“平价宾馆”处等候在附近工作的雷某某下班,在向雷某某询问几天前自己被打的相关情况时,两人发生冲突。路过的田某某见此情形上前查看,与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捡起地上的木棍将田某某打伤。经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头皮裂伤、面部软组织裂伤,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投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骁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8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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