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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室,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园**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3时,被告人黄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路**园**楼出租房内,指责其妻子被害人张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因此发生争吵,黄某某遂持菜刀向张某某的头部,颈部等部位砍击多次,致张某某多处受伤。被告人黄某某见张某某流血不止,便出门向他人求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6、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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