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丁某某介绍了肖某某(已判决)同岳某甲、岳某乙(两人已判决)认识,2010年4月15日凌晨至4月18日,岳某甲、岳某乙借机强奸了肖某某。事后,肖某某找到杨某甲(已判决),要求杨某甲喊其朋友帮她报复岳某甲、岳某乙。4月19日,肖某某带领杨某甲等人在双清区**招待所没有找到岳某甲、岳某乙后,肖某某提出可以通过QQ聊天找到丁某某,先将丁某某打一顿,再找岳某甲和岳某乙,杨某甲等人均表示同意。4月20日15时许,肖某某通过QQ聊天获知丁某某在**路**网吧上网并告诉杨某甲,杨某甲随即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相对不起诉)及其他人员前往**网吧。杨某甲等人来到**网吧找到丁某某后,黄某甲守在网吧门口,黄某乙上前拉扯丁某某的衣服,想将丁某某拉出网吧,丁某某予以反抗,杨某甲、黄某乙等人随即对丁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将被害人丁某某拖至网吧门外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甲持匕首捅了丁某某左侧大腿一刀。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伤情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肖某某、杨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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