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4********,汉族,半文盲,务农,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双井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在溆浦县双井镇**村**组黄某某家前坪,因两家之间通行道路的纠纷引发争吵并发生殴打行为,后黄某某将孙某甲的左手手背部咬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日,黄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双井派出所投案。
2020年7月10日,黄某某与孙某甲达成和解,黄某某向孙某甲赔偿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万元,并向孙某甲赔礼道歉,孙某甲对黄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检察官助理:尹付野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