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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乙在南安市**镇**村**号因土地纠纷引发殴打,被告人黄某某持砖头打伤黄某乙头部。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8月6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南安市**镇**村**号将被告人黄某某传唤至南安市公安局罗东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调解协议、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甲、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土地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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