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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3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遵义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女友谢某某发生感情纠纷。谢某某便联系被害人李某乙来宁德市蕉城区金马小区接其。而后,被告人黄某某在金马小区6、7楼间的凉亭见到谢某某以及被害人李某乙,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迁怒被害人李某乙,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划伤被害人李某乙脸部。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同年12月26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李某甲、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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