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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7********,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均在明珠小区通达菜市场内经营猪肉生意。2020年4月16日10时许,双方因争抢客源发生纠纷,黄某某用脚将何某某踹到在地,随后上前用脚对何某某的上身进行蹬踩,造成何某某右侧第3-7肋骨前支及左侧第6肋骨骨折。黄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5月19日,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何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何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到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查后申请补充鉴定,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何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转账截图;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龚某某、廖某某、郭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五、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六、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

七、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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