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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1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已判决)、唐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昌明东路“那由他”网吧喝酒,期间孙某某谈到与唐某甲的债务问题,黄某某、王某某用酒瓶、酒杯及烟灰缸打伤孙某某的头部、眼部,又将孙某某拉至酒吧门口进行殴打,后黄某某、王某某离开现场。2019年11月5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2016年12月15日,黄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诊断证明、收条等;

2、证人唐某乙、马某某、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法医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珍

检察官助理:倪玉莎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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