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77********,土家族,重庆人,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现住高密市**街**宿舍。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高密市**街东首**建筑公司工地持铁锤击打綦某某,致綦某某腰部、胸部受伤。经鉴定,綦某某腰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胸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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