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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马路**厂。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何某某(均被劳教三年)等人手持镀锌管等凶器窜至汕尾市区**镇烈士亭附近,对路过该处的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活体检验,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001年2月2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何某某、黄某乙等人,头戴面具,手持镀锌管等凶器窜至汕尾市区**镇**老车站**巷口,对路过该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活体检验,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7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汕尾市区**城港**茶餐厅吃饭时,遇见被害人钟某甲,黄某丙遂以被害人钟某甲欠其妹夫钱款未还一事,上前与其商议并发生争吵。此时被告人黄某甲突然上前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钟某甲脸部,另一被害人钟某乙上前劝架时也遭到黄某丙等人拳打脚踢及椅子砸打。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跑出门外从摩托车上拿了两把刀进来,往被害人钟某甲背部砍了一刀。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甲左胸背部软组织锐器砍创一处,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钟某乙全身见四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黄某丙一方赔偿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尾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又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源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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