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严重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8年7月5日15时许,被害人洪某某在遂溪县**镇**村村中的菜市场处销售芋头。因与被害人洪某某有矛盾,被告人黄某某从旁边冲出殴打被害人洪某某,期间,黄某某手持一把铁铲柄殴打被害人洪某某的后背及左前臂。周围群众黄某甲、黄某乙看到后将洪某某与黄某某拦开,被告人黄某某则独自回家,被害人洪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则打电话报案。事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人拿了伍仟元给被害人洪某某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的的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部分碎骨片分离,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受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 证人陈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丁的证言;
5. 辨认笔录、照片指认;
6.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7. 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8.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9.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10. 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0月24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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