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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罪)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依法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莆头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因被告人黄某某在锄被害人李某某种植的地瓜双方发生推搡并互殴,在扭打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并继续互殴,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左胸部被殴打致伤,劝开后被害人李某某用地上的石块将被告人黄某某家的旧房子的瓦片砸坏16片。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东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东庄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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