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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8******,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1时许,在利辛县**镇**街南端刘某甲家中,因婚姻纠纷,双方发生冲突,刘某甲在阻止刘某乙砸冰箱时,黄某某将刘某甲拽倒在地,致使刘某甲左手骨折。经鉴定,刘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2019 年1月11 日黄某某到利辛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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