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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镇**村**组**号。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9年6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8月14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该案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因与女朋友苏某某发生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对其心怀怨恨产生报复心理。2019年6月16日10点半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单刃匕首和一把水果刀来到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拱北口岸地下广场****店内,两人因感情纠纷和经济纠纷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某持单刃匕首朝被害人苏某某脖子上猛割一刀后逃离现场,后于当天下午在躲藏的附近小区楼道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害人苏某某事后被周边群众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苏某某系生前颈部左侧受单刃锐器作用,致左颈内静脉断裂,左颈总动脉破裂,左椎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黄维玉

检 察 员:马晓华

 检 察 员:吴江霞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及检察讯问笔录一份随案移送;

3.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4张、视频资料录像光盘8张随案移送;

4.单刃黑色刀柄匕首一把、小刀一把随案移送;

5.证人、鉴定人名单。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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