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路**号,务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元氏县**乡**村人)酒后因本村煤矿占地补偿款未到位问题, 拨打12345市长热线,称问题解决不了就要杀死本村书记王某某,后因案情重大,12345市长热线将该情况通报给元氏县110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安排马村派出所处理该事。马村派出所将该情况通报给本村村支部书记王某某,民警到现场后,黄某某手持一把刀具追赶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辱骂,王某某绕着警车躲避黄某某,后黄某某踩到警车车顶上,欲抄近追赶王某某,均未追上,黄某某在民警到场制止后,仍未停止追打王某某,最后黄某某被民警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及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村民支取补偿款记录及**村委会出具的说明,**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出警视频、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