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暂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蒲城县**镇**村**组**房内发生口角并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又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冲突,因怀疑刘某某与郭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租住房内菜刀将郭某某头面部砍伤,郭某某外出呼救。黄某某追赶郭某某未果,又被刘某某锁在门外,遂翻墙进入室内,持菜刀朝刘某某身体左侧多次砍杀,后持刀自杀未遂,刘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全身多处锐器伤并血管断裂致大量失血而死亡,郭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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