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46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8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7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5日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7月初,许某某(已判决)和被害人陈某某因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一带争夺摆放老虎机赌博地盘引发矛盾,许某某便指使阳某甲、彭某某、兰某某(3人已判决)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去教训陈某某,后彭某某、兰某某等人开始盯梢陈某某,并掌握其住所和活动规律。
2005年7月11日上午10时30分许,当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车辆行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中英文学校路口时,被告人黄某某与阳某甲、彭某某、兰某某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尾随至此。当两车并排行驶时,黄某某持一支霰弹枪朝陈某某射击一枪,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霰弹枪射中右腋下,导致右肺、心脏、升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阳某甲、彭某某、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8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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