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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杀人罪)_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检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无前科。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侯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黄某某对被害人侯某某、邓某某产生报复想法,遂事先从网上购买了匕首。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收到从网上购买的匕首,在17时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侯某某,得知被害人侯某某即将回住所的行程后,携带匕首到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阳山村委会田心村农信社路口附近等候侯某某。被告人黄某某见邓某某搭载侯某某回住所,随即尾随邓某某、侯某某至田心村65号楼下过道,侯某某上楼时,黄某某手持匕首将邓某某捅伤,邓某某逃离现场,黄某某追逐未果。17时51分许,黄某某在田心村**号门外遇见侯某某,手持匕首连续多次捅侯某某腹部、颈部等位置,致侯某某当场倒地,被告人黄某某见状后,持匕首捅自己进行自伤,在自伤期间仍用匕首不停捅侯某某。医生接120急诊通知到现场经诊断发现侯某某已死亡,邓某某和黄某某则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系因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破肺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邓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某的左肝内侧叶外缘通伤属重伤二级,其胃前壁浆肌膜小破损属轻伤一级,其左侧胸腔积血、腹腔出血、腹壁穿透创及其体表瘢痕均属轻伤二级。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纠纷持匕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名泉

2018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玖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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