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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71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住湘潭市**区**乡**村**村民组。2020年8月2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认为与邻居戴某某涉及土地纠纷一事未得到满意解决,积怨在心,遂持铁锤将被害人戴某某位于湘潭市**区**乡**村**组的家大门前的两只石象、13块围墙瓷砖、2根立柱角线砸烂;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日立60型挖土机驾驶室的六块钢化玻璃砸坏。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697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6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20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移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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