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钢锯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工地,用钢锯将工地未使用**牌电缆线割断4根后,在盗割第5根(总计价值人民币26,693元)过程中,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将其抓获。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被割5根电缆线无法按建设用途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
2.书证: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物品扣押、返还清单、哈尔滨**有限公司业务联系函、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哈尔滨**材料丢失的情况说明、广州市**工程监理有限工程哈尔滨**项目监理部门情况说明、黎明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对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治安案件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毁损,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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