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入职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宗大计算机店担任网点维护员。2019年2月,因薪酬问题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在与其结算2019年1月份工资时,以旷工和迟到为由扣去部分工资,被告人黄某某不满,产生通过破坏网点通讯设备报复公司的念头。
2019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其本人粤A4H****号牌本田小汽车去到本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珠宝产业园生活区3号楼l楼梯间,拆去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宗大计算机店珠宝产业园网点的TPLINK交换机一台、盗去冲击钻一把、4.4米伸缩直梯一把、科麦斯手电钻一把(价值人民币573元)。
2019年3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同样方式去到本区沙湾镇石涌村石涌大街2-2号二楼,拆去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宗大计算机店网点正在运行的新网建流控器一台(不予估价)及HELLTEKHTK交换机一台、NETLINK收发器两台(价值人民币179元)。
2019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同样方式去到本区大龙街旧水坑村中心街360IT计算机店服务中心,进入店铺剪断光纤网线,拆去网点正在运行的交换机四台、调制解调器三台、光纤收发器十五台、新网建流控器一台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516元)。
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将部分赃物丢弃到垃圾筒。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琬稀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案发后,缴获的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粤A4H****号牌小汽车,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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