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7月14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粤L9****男装摩托车途径惠东县平山城西居委安顺街路口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L5****白色奔驰小车,于是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击该辆小车右后车尾两下后,接着使用摩托车的保险锁砸烂该小车前挡风玻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烂的奔驰小车前挡玻璃及前挡玻璃防爆膜价值7780元。
2020年1月13日16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在惠东县平山城西居委安顺街一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摩托车及保险锁。同年1月15日,黄某某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830****。
2.刑事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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