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为粤BZA****小车回家,途径龙岗区龙城街道**区**路**号巷道口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的车牌为粤 B3****的小车堵在路上,黄某某下车在被害人车边寻找挪车电话,因未联系到被害人,加之之前多次被其他车辆堵路的经历,黄某某出于愤怒,用脚踹和手持钥匙划车的方式,故意损害被害人的车辆。经鉴定,被害人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262元。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黄某某投案自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现场监控截图、车损照片、收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劲松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厉某某,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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