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乡**村**组,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队,群众,无业。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9月5日释放。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6月26日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耿某某(现在逃)密谋后驾驶陕K****3银色丰田越野车行驶至榆阳区巴拉素镇付家坑附近路段,以与冀E****7半挂车发生剐蹭为由,将冀E****7半挂车截停,向冀E****7驾驶员宁某某索要2000元,被害人宁某某被迫给了被告人黄某某400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耿某某密谋后驾驶银色丰田越野车悬挂陕K****6车牌行驶至榆阳区牛家梁运煤专线西张牛湾路段,以与冀F****4半挂车发生剐蹭为由,将冀F****4半挂车截停,要求驾驶员私了,冀F****4半挂车司乘人员告知车上装有行车记录仪,且已经报警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密谋后驾驶陕K****3银色丰田越野车行至榆补路补浪河路段,以与冀E****9半挂车剐蹭为由,将冀E****9半挂车截停,向冀E****9驾驶员沈某某索要2000元,被害人沈某某报警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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