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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0月1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晚,张某甲(已判刑)得知其妻子梁某某与张某乙(已判刑)的初中同学田某某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为达到教训田某某的目的,经张某甲指使,张某乙用微信邀约了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已判刑)等数名男子,于2018年5月6日中午将正在富宁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报警求助的田某某以“外出私了、和平解决”为由约至富宁县城郊烈士墓旁的公路上,后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黄某某等人对田某某进行殴打,并持砍刀威胁扬言要砍掉田某某两根手指,迫使田某某与其达成支付人民币18万元私了的条件。后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黄某某等人又将田某某及随行人员带至富宁县政协门口空地上进行看守,当日23时许,田某某凑得4万元人民币支付给张某甲并承诺余款日后限期付清后,张某甲等人才将田某某一行人员放行。经富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6月1日,张某甲已将敲诈勒索所得的4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邀约,使用暴力殴打等威胁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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