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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敲诈勒索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9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0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敲诈勒索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发现被害人聂某某添加了其女朋友魏某某的微信,便利用其女朋友魏某某的微信与聂某某聊天,见聂某某发过来有“你陪我睡觉”等挑逗性的内容。遂驾驶一辆小车搭载张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沐足门前,以魏某某的微信用魏某某的身份邀约聂某某见面,当聂某某到达后,黄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根钢管将聂某某打伤(经鉴定,聂某某损伤属轻微伤)。随后,黄某某以聂某某在微信上挑逗魏某某为由,向聂某某索要3000元作为补偿,并将聂某某带至**村市场的一小店内,将聂某某通过微信在该小店套现的3000元现金拿走。同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街道**大道**地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 郑智惠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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