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7********,大学文化程度,汉族,四川省安州区人,住安州区**镇**小区**区**栋**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冉某某投标并中标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建设项目。为报复冉某某之前举报过自己中标工程而导致废标,即产生举报冉某某的想法,后并写好举报信委托朋友刘某某,以刘某某之名实名举报冉某某。冉某某得知是黄某某在举报自己后,便托认识黄某某的朋友(李某某)找到黄某某,黄某某以赔偿自己之前的损失为由向冉某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由冉某某给付黄某某20万元,即不再举报冉某某。随后,冉某某先现金支付黄某某10万元,后在冉某某领取到中标通知书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10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举报为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18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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